北京燕京八绝协会
| 首页 | 协会章程 | 新闻动态 | 工美大师 | 会员风采 | 精品展厅 | 藏品展示 | 在线交易平台 | 非遗文化 | 八绝故事 | 联系我们 |
JavaScript 图片滑动切换效果
   公告栏

  4月9日,《北京市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正式发布(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期到2035年,展望2050年,围绕回答“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的时代之问,以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生动实践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好首都文化这篇大文章。详见》

   会员中心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有效期:
注册为本站会员
高级搜索  取回密码  帮助
 
   作品分类
 金漆镶嵌 [28]
 花丝镶嵌 [2]
 景 泰 蓝 [45]
 牙 雕 [6]
 玉 雕 [46]
 雕 漆 [3]
 宫 毯 [1]
 京 绣 [2]
 其 他 [0]
   精品推荐
 清皇帝吉服龙袍
 沁园春.雪书法屏风
 剔红仿金代风格狮子
 象牙平刻蓬莱仙境图
 锦绣前程图屏风
 银制西游记摆件
 象牙群仙祝寿
 剔红牡丹富贵圈椅
 天宝九如翡翠
 剔红银胎荔枝果纹长方盒
 
 目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9月8日消息,国家文物局日前出台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提出,不得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未设置管理机构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规定说,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保护发展文化遗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增加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安全风险;经营性活动的内容和规模,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承载力相适应。
  规定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规定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未设置管理机构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规定说,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性活动,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前,应当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报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合作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规定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方案,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报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不得实施。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1/9/9 8:30:09   浏览次数:516
| |


 


版权所有2026,北京燕京八绝协会
未经北京燕京八绝协会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
备案序号:京ICP备18036859

回到页面顶部